生猪、鲜蛋、牛、羊、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鲜蛋、牛、羊、禽的商品生产,保证国家采购任务的落实,加强谈判产品的管理,促进肉禽蛋流通,根据国务院《农副产品购销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收购单位与生产者(包括国营农场、农村社队、生产者协会和专业户,下同)和个体经营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三条签订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并以书面形式签订。除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外,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或司法公证。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五条生猪、鲜蛋、牛、羊、禽购销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六条属于国家采购的产品,应根据各级政府达成的生产单位采购任务或采购基数,与生产者签订合同。

超出采购洽谈任务或基数的产品,由双方协商签订购销合同。第七条生猪、鲜蛋、牛、羊、禽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如果使用地域习惯名称或产品品种(如黄牛、水牛等。)需要注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产品的数量和计算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第三,产品的档次和质量。畜禽产品均为鲜活产品,产品等级和质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合理可行的检疫检验方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产品的价格。对调度任务或调度基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报价,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价格调整,执行新价格;超出采购任务或采购基数并协商采购的产品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根据派购任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期限,按季、按月执行;在派工任务或派工基地外采购并协商的产品,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执行。根据鲜活商品的特点,可通过协商将交货期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地点和方式可由双方商定。

6.付款结算。产品的支付结算一般要求对个人会员、专业户、个体户进行钱货清算。产品如需银行结算,结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如购买畜体而非活体时,数量与价格的换算方法,产品的卫生和质量要求,国家规定的奖励和销售政策,产前产后服务等。应在合同中规定)。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1.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应尽快将原因通知对方,经乡镇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后,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且不会损害双方利益和影响国家收购计划的实施。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答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违约。第十一条购销合同内购销任务或基数的变更,还应报上级政府和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赔偿金的交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或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以扣除货款来抵消。第十三条因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失误,如擅自改变计划、调度不当、非法干预等,致使购销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先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第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