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洱海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是指大理辖区内洱海以西、苍山以东的大坝。其保护范围东起洱海西岸界碑,西至苍山东坡2200m以下,南起羊南溪南岸30m,北至落石河口西线。

保护的对象是海西的乡村风光,重点是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貌、苍山十八溪和交通干道走廊。第三条在海西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海西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的保护工作。第七条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西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海西保护规划;

(三)制定海西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做好海西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海西保护工作。第八条海西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严格规范村庄建设管理,加强仓山十八溪和交通廊道的保护管理。

在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项目准入。除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可适当安排特色客栈、五星级酒店等旅游接待设施,以及休闲养生、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第九条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海西保护范围内划定不少于654.38万亩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海西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地,应当纳入保护规划,合理利用。第十条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有害物质;

(四)堆放废弃物和倾倒垃圾;

(五)闲置、荒芜的耕地(地)。第十一条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西州土地利用变化、耕地保护和村庄建设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监测海西州耕地变化和房屋建设情况,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大理市和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居住用地管理,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居住用地实行一户一地,旧地腾退,新地批。科学实施旧村改造,加大统筹整合力度,鼓励村民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引导村庄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发展。第十三条海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三层以上或者总高度超过12米的建筑,不得修建具有当地民族传统风格的建筑;确需建设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海西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建设应当突出以白族民居为主的建筑风格,村庄内的道路、给排水系统、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海西保护范围内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应当逐步迁入规划区。第十五条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仓山十八河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专项规划,将十八河两岸各30m作为道路和生态景观用地。根据防洪减灾、截污治污、水质净化、堤防道路、生态景观、旅游休闲等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建设特色生态廊道。第十六条苍山十八溪两岸各30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采石;

(三)堆放废弃物、倾倒垃圾;

(四)擅自砍伐树木和毁坏花草;

(五)擅自截水、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