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明是否犯有包庇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杀人案?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实施抓捕。现羁押在商丘看守所。

辩护人陈,河南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河南华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刑检(2014)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陈、田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案(另案处理),逃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寻找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作案,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帮助王某某在外地藏匿。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刑。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在床上藏人尚未到案且没有宣判的情况下,朱某的窝藏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