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执法障碍是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多难?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快速便捷地为用户提供了大量内容,但也引发了很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及其应用在创新过程中是否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探讨。本文从版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热点案例进行分析,特别是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探索解决方案,希望能为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视频、优酷土豆、百度、快播恢复聚合平台纠纷,腾讯、金山、360公司相互起诉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环境下的聚合平台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和发展新模式的障碍,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难点问题。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五届北京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行业代表和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范聚合平台”、“适用相关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减少和降低利益向权利人的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共享模式的创新发展”。

监管聚合平台存在很多问题。

所谓聚合平台,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聚合,整合各种资源,达到快速、精准服务用户的目的。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视频网站的聚合。一些IPTV客户端或播放器为用户提供播放下载功能,大部分内容通过播放器以嵌套链接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业内也称之为聚合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百度、快播之争也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技术,其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仍处于讨论之中。

对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季认为,对于普通用户来说,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单地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对于平台来说,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的关系分为不同的情况。一些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授权的链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同时起诉聚合平台和链接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和链接网站的侵权事实是不一样的。一些聚合平台被授权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被链接的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接网站从权利人处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导致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获取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接的网站,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没有超出许可范围,则可能不涉及侵权;如果链接超出被链接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接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侵权起诉聚合平台;在未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被链接的网站获得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直接获得相关信息,无需授权链接,被链接的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多受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有人认为,本质上,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应当以过错为前提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提供网络服务,没有过错,则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为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聚合视频网站打开后直接播放内容,没有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跳转页面和明显的来源显示,链接的特征也不是很明显。如果不能证明是链接,是否可以认定为直接侵权?此外,聚合平台可以对链接的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使用户更方便地获取信息。聚合平台选择、编辑、推荐作品。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构成间接侵权?这些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虽然现有的案例大多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是否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聚合平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实际上是利用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大量资金整合到自己网站的内容资源,吸引用户的点击和广告投入,这是现在大多数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明确。

一方面,聚合平台不断创新技术,整合其他网站内容,满足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占据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这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减少技术投入,更喜欢链接而不是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面对潜力巨大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利益和技术应该成为相互促进、相互妥协的动力,从而实现各方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来说,是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收费一次获得一揽子授权,还是采用其他模式,还有待业界探索。

反对不公平竞争是困难的。

近年来,网络版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涉及互联网的不公平竞争案件也大幅增加。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目前此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是很大,但增长很快,争议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利平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是一个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公司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的纠纷。第四类是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此类纠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商业模式,另一种是因抄袭他人商业模式而引发的诉讼。

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难以审理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对技术的理解有问题,对市场的把握有问题,对法律的适用有问题。

从对技术的理解来看,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但法院法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方面的案件时通常会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被告上法庭,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来区分竞争手段的优劣,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规则的引导。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的方向和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官很难凭借自己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来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

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半数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但在解释“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楚。此外,赔偿金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纠纷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来判决。

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是没有法律保护的,比如家乐福和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都是靠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独立运营的。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带来的合法利益属于法律可以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不再局限于横向竞争,要从更广阔的角度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还会审查行为的合法性,关注被控不正当竞争的一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不正当竞争才能纳入民事侵权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表现为故意进行夸大、虚伪的宣传,对原告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或者为满足部分用户的短期需求而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和企业实际,探索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调解中心互联网协会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中努力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意与行业各领域企业沟通,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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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难点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和无形化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和更少的排他性。以下是边肖收集的论文模型,以探讨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欢迎阅读参考。

1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网络环境下创造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网络的无国界性削弱了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的类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得复杂。比如6月2014日,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11万元;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公布了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缺乏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国内立法有相应的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关于版权的立法,但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方式作了特别规定;20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我们欣喜地看到,最高法院于2012165438年10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16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更是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完善, 其中体现为分散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缺乏专门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了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视频和视频软件,这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漠不关心,在使用免费的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媒体倾向于欣赏侵权人的侵权技术,这无疑助长了网络侵权的泛滥,而那些侵权人只是沾沾自喜于自己的技术成果,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的快感,根本不知道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得人们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识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真正能压制自己权利的也只有少数人。[1]“让侵权人以为自己找到了在网上为所欲为的免费天堂。”[2]网络是不断更新发展的。目前国内只有一点立法,公众无法理解和知晓。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起步较晚。再加上大众法律意识的淡漠,网络侵权日益猖獗。

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了新的形式。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化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更强、排他性更弱[3],使得网络侵权的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最初的著作权侵权到网络域名权利之争。网络侵权案件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因素,不断挑战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最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三分法没有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做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

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更加困难。

网络侵权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发现、难以认定法律关系、难以保留证据、难以落实最终责任、难以进行法律赔偿。网络工具犯罪的衍生和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了种种困难。[5]

无纸化、创新性、多元化的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模糊不清。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拿出关于侵权行为和索赔金额的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就不会留下任何线索。

网络技术的更新缩短了信息传播的时空距离,也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复杂化。“3Q大战”让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的口水战中,我们明显感觉到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无法对网络侵权进行界定和取证。两家公司和解后,才能同时享有使用权。

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

3.1增强网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更容易、更容易,成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迫切需要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更多专题讲座,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增强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关注和保护意识。法律只是外在的约束。自觉守法需要内在意识和自律能力的提高,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能够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只有民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

3.2建立专门立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比较零散,缺乏专门立法,立法层次较低,这些都说明立法调整不足。因此,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原则,具体内容通过分则确定,主要包括界定互联网知识产权内涵、界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明确侵权范围、明确侵权责任等。

如果出台专门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6543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专业化,提高了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化水平。具体的改进措施,比如电子证据,可以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在举证责任上,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当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证明“非法所得”和“实际损失”时,也可以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制度。

3.3加强执法监管和行业自律。

和目前中国的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执法和监管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和监管也可以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向我们展示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不断出现。在打击这些行为[9]的同时,还要注意规范互联网公司及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网络知识产权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3Q大战”

几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企业会丧失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百度文库的案件中,百度清空了部分未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开幕式内部的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胜利。

参考

徐子崴。网络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

[2]崔。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王千。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 (1): 25-27。

[4]林微。从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 (3): 69-72。

[5]苏·。挑战与对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创新——从“谷歌事件”谈起[J].按,2010(1):13-15。

[6]刘丹丹。论网络版权侵权及其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7]郭素珠。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 (4): 234-235。

[8]周志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

[9]雷山民。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律评论,201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