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青岛卖房买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有了新变化。
青岛新闻网10/08讯(记者朱颖)近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中心发布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细则。根据细则,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当前住房转让金额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退还;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购住房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上再次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给予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退税。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购住房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前房屋转让金额是房屋转让的市场交易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
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回购的房屋应在同一城市内。同城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必须与新购住房有直接关系,且应为新购住房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申请退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含注销备案信息)等信息实时共享给当地税务机关;尚未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取退税审核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信息。
执行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