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枸杞产业提供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规范发展、绿色高效、质量监管和品牌引导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管委会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枸杞产业发展促进和示范带动机制。

枸杞产区的州、市(县)人民政府、委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枸杞产区的州、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枸杞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枸杞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管理和协调作用,依法依规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章规划和扶持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枸杞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种植面积和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市场规划和建设等内容。

枸杞产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州枸杞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区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适应。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枸杞产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枸杞产业发展的政策,通过财政扶持和金融、科技支持,加强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和品牌建设,促进枸杞产业良性循环发展。第八条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枸杞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专业信用担保;鼓励和支持打造枸杞产业发展融资平台,引导枸杞生产加工企业以产权、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转让等方式融资,促进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外及境外企业投资枸杞产业。第九条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枸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预警,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第十条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枸杞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枸杞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一条枸杞产区的州、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和经纪人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种植、加工、研发、质检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市场等经纪人。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专业市场、贸易集散地和电子交易平台。枸杞产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枸杞交易市场,完善仓储、运输、质检、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管机制。

鼓励和支持从事枸杞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枸杞产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

(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枸杞新产品、新技术;

(二)枸杞及其制品标准化生产、高效节水、先进机械设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开办生产鲜果、食品饮料、生物制药、保健、化妆品等枸杞深加工企业;

(四)参与集餐饮、医疗、休闲养生、美容养生、观光旅游、民俗文化为一体的枸杞产品销售市场建设;

(5)发展枸杞产业文化,保护枸杞传统加工技术,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促进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的融合发展;

(六)大力发展有机枸杞,扩大有机枸杞种植规模,推广柴达木枸杞品种,申报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七)鼓励枸杞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增强综合实力,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