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和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资金:

1.10%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

二、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上年实际增加收入的70%分成;

第三,耕地占用税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的50%用于增加粮食价格补贴);

五、从乡(镇)企业按税前利润总额10%向乡(镇)政府提取50%的资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上缴乡(镇)经济主管部门;

六、从议价粮油收购(不包括计划内),65438+议价收购总额的0%(作为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从烟叶收购中,按收购总额的2%(作为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水果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格的2%征收;

九、原征收和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按实际占用菜地每亩三千元至一万元征收新菜地发展基金;

(二)四级以上棉花销售的技术改进费按每担三角提取;

(三)按屠宰猪(每头五角)、牛(每头一元五角)、羊(每头三角)的数量;

(四)羊毛生产发展基金,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值的3%提取。第三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是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和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的部分,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

三、从乡(镇)企业的税前和税后利润中,由乡财政所提取。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量提取的部分,由各级粮食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提取,专项支付同级财政部门。

五、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提取。

六、从水果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格,由乡(镇)财政、乡镇有关部门提取。

七、棉花技术改进费,由供销社提取,专项支付给同级财政部门。

八、新菜地发展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九、生猪生产扶持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提取。

十、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市外贸部门提取,专项支付市财政。第四条以税收方式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收的,按月缴纳,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支持农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农业发展资金的筹集工作。凡需要财政部门支付的,应按规定全额支付。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有权扣缴或委托银行从其财政补贴和资金中扣缴。第六条农业发展基金中,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留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确定;其他项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征收管理。属于县(市、区)和乡(镇)的部分,留成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第七条农业发展基金中,除生猪生产扶持基金、羊毛生产发展基金、黄烟技术改良费和新菜地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应当按照增强农业后劲、重点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原则安排和使用。主要投资是:

一是土地复垦,改良现有耕地;

二是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购买农业机械;

四、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是肉、禽、蛋、奶、蔬菜基地)和农林水特产生产;

五、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优良品种的选育;

不及物动词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

七、开发土地资源和建设副食品基地所需的银行贷款;

八、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补贴;

九、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农业发展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对有直接经济效益、可以有偿使用的,要按照财政支农周转金滚动使用,逐步扩大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