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根据当地动物疫情决定是否受理。接受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检验数据和牲畜标识

3.官方兽医应查看动物防疫条件证明和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确认养殖场(养殖小区)在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且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省内运输生猪的,还应当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官方兽医应检查散养户的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垃圾喂猪。

5.官方兽医应检查猪畜标识的应用,确认其佩戴的畜标识与相关档案一致。

临床检查方法

1,单独考察。通过目测、触诊和听诊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猪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见粘膜、胸、腹和体表淋巴结、排泄作用和排泄特性。

2、发热、精神萎靡、食欲不振、流涎;蹄冠、前叉、跟部出现水泡。水泡破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的烂斑。感染导致化脓,坏死,蹄壳脱落,无法平卧。如果鼻盘、口腔黏膜、舌头、乳房出现水泡、糜烂等症状,则怀疑感染了口蹄疫。

3.高烧、倦怠、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弯腰驼背、两腿发软、行动迟缓;偶尔呕吐,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可见粘膜充血、出血或异常分泌物和发绀;鼻、唇、耳、下颌骨、四肢、腹部、外阴等处出现点状出血,手指按压不消退等症状的人,怀疑感染了猪瘟。

4、高烧、倦怠、食欲不振、精神疲惫;呕吐、便秘、粪便带血和粘液,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见粘液潮红和发绀,眼睛和鼻子有粘液脓性分泌物;耳朵、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 * *共济失调、步态僵硬、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系统症状;怀孕母猪流产等症状;或者无症状猝死,疑似非洲猪瘟。

5、高热漏诊;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坚硬呈粟粒状,有粘液,腹泻;如果皮肤出现红斑、皮疹、指压消退等症状,则怀疑感染了丹毒。

6、高烧;呼吸困难,随后出现哮喘、口鼻有泡沫或清液;下咽部和喉部的急性肿胀、发红、高热和硬度;如果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消退等症状,则怀疑感染了猪肺炎。

7、咽喉、颈部、肩胛骨、胸部、腹部、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红肿热痛,硬块,然后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患者出现颈胸部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怀疑感染炭疽。

考试

1、疑似患有本规程规定的流行性疾病以及临床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2.实验室检测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种畜、乳畜跨省调运产地检疫规则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检验结果处理

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1临床检查发现存在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应当扩大抽样检验数量,进行实验室检测。

2.2发现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以外的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2.3发生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2018号)处理。

2.4动物死亡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动物所有者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进行处理。

3、检查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的,不予发证;要求货主在按照本规定第4.3、4.4、5项的规定进行临床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前,对生猪进行隔离观察15天。

4.生猪装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或者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动物所有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应当填写检疫记录,登记主人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号等。详细说明,并由业主签字。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生猪产地检疫规则》规定,本规则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包括人工饲养的野猪)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和本省种猪产地检疫。对合法捕获的野猪的检疫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