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离退休人员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军队离休干部)。
第二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队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出发,贯彻国家军队离退休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离退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队离退休机构)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为军休干部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场所、军休服务站等。,并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军队离退休人员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离退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离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军队退役人员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看望慰问军队退役干部。
第十条军队退役人员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军队退役干部荣誉休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者转业安置后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退役干部组织休养。
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
(一)为新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举行欢迎仪式。
(二)及时发放离休干部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落实优待。
(三)协调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科学保健养生。
(四)培养军队离退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队离退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定期走访,定期了解离休干部的情况和需求,并提供必要的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队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并按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出版图书、发表演讲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守军休机构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军队离退休事务部门和军队院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军队离退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奉献。
第三章服务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个人承包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便捷的日常服务。
第十六条军队院校应当坚持服务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队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痴呆、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队离退休干部,要重点照顾,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军队院校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推进服务管理标准化,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军队院校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入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力量,为军队干部提供多样化服务。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场所”等信息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军队离退休事务部门和军队院校应当推进军队离退休老年大学建设,整合线上线下,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队离退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完善军队离退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军队离退休机构中军队离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军队离退休机构中设有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队离退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活动,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的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方便服务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军人休养机构。
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实行政策公开、财务公开和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其成为组织、凝聚和教育军休干部职工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流动党员的管理,安排流动党员就近到军队离退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的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进行老龄化改造,有条件的引进或者设置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营造良好的休息环境。
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管好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军事院校应当加强军队干部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兵役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内充分匹配强有力的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除国家政策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军队休养机构新录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及其家属。
第三十二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在职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队离退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监督评价制度,定期对军队离退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
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岗位交流制度。对不落实军人休息政策,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军人(警察)服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