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和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凭借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
(二)违反规定,串通、协议或默契、* *加价;
(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治疗价、平价、最低价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价签、标价签不真实,或者价低收费高的;
(五)梯级、梯级、价格、压力水平;
(六)采取短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七)捏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欺骗消费者;
(八)强制买卖、强制服务;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第六条查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为:粮食、食用油、猪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食糖、路上蔬菜、大众早餐、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服装、鞋、冷食、化肥、农药、药品和医疗卫生收费、中小学校和社会的学费、托幼费、地方公共交通费、宾馆饭店。
前款规定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今后的变化,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发布。第七条实行差价率管理的商品,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为暴利:
(一)大路蔬菜零售价格(未使用法定衡器按500g价格折算或成捆成堆销售)超过交易价格加上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幅度一定幅度确定的零售价格;
(二)猪肉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超过白条猪肉收购价格(屠宰场销售价格)加上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差率所确定的部分肉类价格水平,或者小包装猪肉和熟肉制品的零差率在一定程度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差率;
(三)食用油、粮食、食糖的批发零售价格超过正常环节收购价格加上购销差率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批发零售差率达到一定程度的价格;
(四)良种鸡蛋零售价格超过收购价格加上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幅度(政府补贴和调节市场的“直联”鸡蛋,由市人民政府定价)所确定的价格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
(五)牛奶(含乳制品)中本地产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价格水平,外地产品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购销差率和批发零售差率达到一定程度的;
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购销差率和批发零售差率)的提价幅度由市物价部门规定。认定超过市场价格水平的一定程度为牟取暴利的程度,由市物价部门认定并公布。第八条实行行业指导价、协议价的商品,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
(一)馒头、花卷、热干面(粉)、面汤(粉)、油条、油饼等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和市餐饮服务管理处制定的指导价格水平的;
(二)服装批发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超过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行业定价办法规定的价格。第九条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为牟取暴利:
(一)餐饮业(包括宾馆、饭店和娱乐业)按月审核,综合毛利率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毛利率;单个菜品价格超过公布价格;饮料、小吃、服务收费价格超过公布价格的;门票、最低消费等收费超过公布价格的;
(二)对未评定餐饮业等级的企业,菜品、酒水、小吃等娱乐项目价格超过同等级最低价格的;
(三)经营企业销售自己购进的化肥、农药,价格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
(四)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超过市物价部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