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通过演讲、文字、图像等形式,向公民公开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第三条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依法治国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法制宣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安排必要的经费。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汇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第十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

(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有关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权利、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宣传教育的。第十一条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要求: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掌握与履行领导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管理人员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单位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和聘用的水平;

(四)青少年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第十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以多种形式开展:

(一)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利用法律学习日集中学习、宣讲和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

(4)其他有效形式。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估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

(五)配合有关部门为领导干部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评比和奖惩;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组织、指导和编写法制宣传材料;

(九)用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执法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