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主观性:

因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扩展知识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职期满后死亡的情况下,对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生前不能劳动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被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失去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造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工伤事故,所以他们的直系亲属应该得到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如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死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死亡工人的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已故员工父母均已去世,其爷爷已年满60周岁,奶奶已年满55周岁;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其孙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已故员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年龄在18周岁以下。

法律客观性:

供养亲属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关系是一个比直系亲属更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血亲又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又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又包括虚构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领取抚恤金,是由他们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决定的,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的赡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发布的《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和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