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应着力服务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水平低、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突出,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对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投资。
二、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加投资、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成长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和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2)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开展3000户优质小企业信用贷款。其中,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将遴选2000家左右专业化、新型小微企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组织遴选600家、400家左右,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家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200只,募集资金规模达到6543.8+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投资民营企业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力争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家,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第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为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创造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油气、电信、环保、国土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努力营造招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业发展壮大。
(2)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发展、地域适度集中的原则,大规模、分批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3)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好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出资人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县级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市场准入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贷款协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息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放贷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转型为村镇银行。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健康规范发展。
(5)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评估公司、典当拍卖、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第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转型中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引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金融支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使用各类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其解决现金流困难。
(2)建立激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快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秀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留学回国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集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管理和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核机制,完善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审批等业务流程,加强对每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贷款、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担保贷款等一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款、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加强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注资、风险补偿、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改变以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为主的单一担保方式,根据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纳入融资抵押物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企业发展互助基金会”等方式为成员企业提供应急扶持资金,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减、风险权重优惠、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小微企业“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执行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流失,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执行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改变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6)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结算、汇款、信息咨询等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和信息咨询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体系,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统一信用评级体系,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机构网点改造,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增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商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养优秀客户,为民营经济实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赢得自己的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充分服务“三农”发展,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支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免贷免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2)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级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级相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的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类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发行上市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促进企业上市的配套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推荐等方面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督促辅导期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运作;引导上市民营企业以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3)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全面、责任明确、理赔快捷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和债权投资,推进保险资金对民营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产业的投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医疗和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定向发行方式增资扩股,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收和聚集民间金融要素,促进民间资本流动和重组。探索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
第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a)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由省工信委、金融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云南银监局参与的省级中小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相关金融机构,切实发挥金融工作的协调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银行四方联动机制,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择优选择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加强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政策研究,加快民营企业项目库建设;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落实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不动产、动产抵押、质押等中介服务,减免中小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过户、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合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监测分析,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2)加强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省金融监管厅等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评价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发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
(3)形成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宣传,积极推荐符合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和指导,重点培养一批民营企业负责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规范经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讲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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