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厚街,我回去后我的店被消防督察封了。怎么才能把封条拿掉?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应当暂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一)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防灭火功能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再次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式,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口头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后,可以对现场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组织集体研究,在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作出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宜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经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决定解除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