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实施长江金鱼养殖,完善耕地休耕轮作制度

推进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完善耕地休耕轮作制度。

长江禁渔期的含义: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一项措施。2002年,农业部规定,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市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鄱阳湖、洞庭湖区,每年封禁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

云南省德钦县至葛洲坝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禁渔期。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至6月30日。

2065438+2009年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会上获悉,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从2021年10月起全面实施禁渔。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依法对其他水域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武汉拟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渔10年。

长江禁渔的背景:

1954年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捕捞量达到45万吨,1956-1960年下降到26万吨。20世纪80年代年均渔获量约为20万吨,2003年前后约为65438+万吨。

20世纪60年代以来,长江渔获物中洄游种减少,渔获物趋于小型化和年轻化。20世纪60年代初,长江上游主要经济鱼类约有50种。

70年代中期减少到30种左右,减少的部分主要是产生漂卵和半漂卵的半洄游鱼类,与中游湖泊环境密切相关。1990年代,主要渔业对象的数量进一步减少到20个左右。

海淡水和江河湖泊的洄游种已成为长江上游及其主要支流的珍稀物种。

为此,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会同沿江各级渔政渔政监督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对沿江地区的渔业经济形势、捕捞生产和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2001正式向农业部提出实施长江春季禁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