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2015年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中国国际医疗交流促进会,简称CPAM。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团结全国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保健企事业单位,积极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将中华民族的养生保健文化推向世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与时俱进,科技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弘扬我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提高全民体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凡认可本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各种会员条件

一.个人成员

1.医学院校毕业并取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护工作者;

3.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二、单位成员

凡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拥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与协会专业相关、在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资格审批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协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10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我们的活动,获得我们服务的优先权;

4.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免费的。

第二,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和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本协会向各类会员发放会员卡。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出,其在本会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视情节和问题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员的处分。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协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动词 (verb的缩写)通过提案和决议;

6.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变更任期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第三,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和罢免;

6.决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享有表决权。董事本人及无委托代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达2次的,自动丧失董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执行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享有表决权。常务董事本人及无委托代表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的,自动丧失常务董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是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及上述负责人超过规定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和任命,并经理事会批准。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总裁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协调各个机构的工作;

三、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行长遴选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我们对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发展;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支出;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财务审计必须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进行。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归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会徽由两个蓝色同心圆组成,寓意团结。中间绿色的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蓝蛇棒是国际医疗和健康的象征。

内圈和外圈之间印有黑色字体“中国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红色英文字母“CPAM”是中国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英文缩写。

整体图景凸显中国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保健事业发展方面加强了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会徽可以用彩色或单色印刷。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非营利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5年1月31日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