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进京规定2014

关于对其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京交律通发[2021]4号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缓解本市交通运行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 1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的机动车实行下列交通管理措施: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的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应当申领进京证。

进入六环以内(不含)道路和通州区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干道)的,应当申领《进京通行证(六环以内)》,每次有效期最长为7天。乘用车每辆每年可申请12次,其他车辆不限次数。

不进入上述区域的,办理《北京通行证(六环外)》,每次有效期7天,不限申请次数。

2.进京证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渠道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交驾驶员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在现场办理,并提交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3.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进行车况和尾气排放标准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柴油货车。

(三)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且复检不合格的车辆。

(四)本市有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未被处理的。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在北京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天禁止进入二环路(含)、建国门外大街、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以内道路。

(二)未办理进京通行证,全天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

(三)未办理《北京通行证(六环以内)》的人员,全天禁止进入六环以内(不含)道路和通州区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干道);

《北京通行证(六环内)》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离开上述范围。

(四)未办理《北京通行证(六环内)》或持有《北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小客车超过有效期的,按停车天数扣减可办理《北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天数。

(五)符合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乘用车、载货汽车、特种作业车、摩托车和轻型汽油车,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区域限制。

五、军队、武警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已领取《进京外地客运许可证》的小客车不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车不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但要遵守货车交通法规。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行区周围设置交通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的道路,认定为“违反禁行标志指示驾驶”的违法行为。

七、以前发布的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辆进京通行证办理和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按照各区出台的进京证使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