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健康发展,保护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设立和经营。第三条南宁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保健按摩的行业管理,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第五条设立和经营盲人按摩行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2)盲人保健按摩器不少于2台,每增加1张按摩床,增加1台盲人保健按摩器;

(三)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并经过保健按摩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类);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查并取得《健康证》:

(五)营业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有2张按摩床。营业用房面积每增加一张床位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间、贵宾室、蒸气浴、浴池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和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第六条具备开办和经营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质许可》,并到相关管理机关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后,方可开业。第七条盲人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质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第十条盲人保健按摩服务价格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开,不得敲诈勒索。第十一条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第十三条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外国人还须持有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就业证;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按摩行业的,应当经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确认。第十四条盲人按摩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企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第十五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各类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处以50-200元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南宁市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

(二)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按摩人员:

(三)涂改、伪造或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查验《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许可证》而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第十七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公安、劳动、卫生、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八条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