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教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老子道教文化研究会。中国老子道教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老子道教文化研究会是全国道教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研究机构、高校、道教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是以自愿方式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老子道教文化研究的学术水平,繁荣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增强我国综合国力而努力。这个群体接受主管单位党委的政治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团体的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五条本组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道教文化包括道学、道学、道教等学科,所以所有学科都设立分支,会向老子文化基金会申报。这些分会都在老子道教文化研究会的领导下,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二)培养道教、道教和丹道文化学术人才,促进全民健身和文化事业,提高广大道教文化爱好者的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

(三)举办各种专业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道教、道教、养生、新道教、道教经典、道教魔术等道教文化事业和全民健康健身活动。

(5)研究会将申报成立《老子道教文化研究》杂志和研究会通讯,介绍国内外道教研究成果和学术新进展,沟通会员学术活动信息。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机构、组织和基金会的学术交流和友好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6)优先使用本会出版的资料或刊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接受本协会的领导,维护本协会的团结;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协会出版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事和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18条会员大会之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区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理事会聘请多名知名人士和资深学者担任研究所顾问或名誉所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退休后,可视情况聘任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人事安排和财务管理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政治监督。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主管机关推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提名并提请任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集团的人事和业务相关事宜。

(6)本集团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的,经与会长协商一致,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集团总裁和常务副总裁的意见,领导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集团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配合下,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条团体提出终止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筹备委员会于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11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