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怎么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普通食品停止发布其保健功能,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食品宣传保健功能部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宣传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普通食品的宣传保健功能是诈骗吗?
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不算欺诈。一般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作用的描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普通食品的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普通食品本身的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定性为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