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辞退补偿标准

疫情期间非法辞退员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1.因疫情被辞退的补偿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根据积极分子的工作时间长短不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本合同不因无偿而被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俗称长期合同)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连续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随意辞退。

鼓励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引导企业和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作时间、轮岗稳岗。

政策援助到位。通过减免或缓缴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金、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指导和督促确需裁员的企业,依法规范裁员,防止非法裁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在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非因过失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