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内容。
长期以来,中医和西医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共同肩负着维护和改善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特点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具有独特的预防和保健功能,治疗方法灵活,费用相对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改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弱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专家的许多学术思想和经验没有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濒临失传,中医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继承和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和西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坚持中西医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医疗卫生、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支持的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中医药发展。
三、发展中医药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积极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用。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公立中医医院的重建和建设。有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和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基本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中医常规诊疗、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养和培训一批知名医院、科室和医生。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推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多元化的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中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科学研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
(2)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中的独特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将中医药方法和技术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四,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的传承工作。开展中医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成立了一批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他们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和研究中医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和整理民间医药的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改革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研究基地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和疗效评价的系统研究,推进中药新药和中医药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研究和中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实施中医药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改革中医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中医药高等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教学,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训练。选择部分中医院校开展中医临床本科生招生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徒制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徒教育经验,制定师徒教育标准及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徒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落实名老中医专家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挂钩政策。妥善解决合格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符合条件的中医人员带徒。探索中医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把农村有一技之长的人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培养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老中医。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对基层医生开展中医药基础知识和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制定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水平和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中中医药专业人员的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中医药专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定工种技能鉴定。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高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1)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研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繁育和替代研究,促进资源恢复和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依法合理规范和监管中药原料出口。
(二)现代中药产业和商业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整合中药企业优势资源,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医药行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色,努力提高中药新药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发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发展民族医药。
加强民族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医疗条件,满足民族医疗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才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传承和科学研究,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整理、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单方研究,筛选和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医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和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向世界推广中医药
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将中医药纳入中国对外援助和政府合作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文化宣传,促进国际交流。
十、完善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2)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资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优势的具体补助措施。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医药提供适宜技术和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医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在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等方面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中医药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知识专项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原产地保护,将中药道地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根据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进行管理。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体系。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立标准体系,推动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监管中医药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中药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等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