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草稿)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医药工业协会。英文名: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简称HBPP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由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主管,在河北省辖区内从事中西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等产品的生产、经营、研发、设计、教育和区域性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服务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保护会员单位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依靠技术进步,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工商联(省经济联合总会),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暂定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企业的要求,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
(二)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行的相关听证会;
(三)参与行业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行业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中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公信证书;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向政府申请调查;
(五)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定价中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和医保药品目录调查研究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初审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指导企业搞好名牌产品培育,帮助企业争创河北省和中国名牌产品;组织和指导企业创建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著名商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即推荐;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展览、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转化、流通和认证咨询;收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企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交流;收集行业信息和行业动态,发布河北省医药行业基本信息,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和国家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十一)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方面的经济合作,促进成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行业内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采取行业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等惩戒措施。对会员违反章程和规定,不符合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造成行业集体形象损害的,或者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非会员单位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金融、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十四)组织成员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遵守;
(十五)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但也接受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支持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支持协会工作;
(3)个人会员在医药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10条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协会推荐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有优先或优惠转让权;
(四)优先考虑协会发布的各类信息和出版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11条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五)报送生产、经营、技术和经济报表,提供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由董事会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所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省经济联合总会)审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董事任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和接受新会员,决定增加理事和副会长;
(六)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企业家大会”精神,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主要由行业内代表性企业的在职领导组成,统称为主席团主席。
主席团成员企业条件:在河北省注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商界领袖对这个协会的工作充满热情。
主席团设2名执行主席,协会会长为常任执行主席,另一名执行主席从主席团企业成员中轮流选举产生,任期1年,不得连任。主席可受执行主席委托,代表协会主持具体活动和对外联络。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主席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是协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范围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常驻)、副会长(非常驻)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它执行理事会和主席团的决议,研究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总统办公室由总统、执行副总统和秘书长组成。它执行会长会议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研究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工作年龄为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省工商联(省经济工会联合会)审核,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省工商联)审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密。
图书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办公室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3)财政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a)协会赞助的各种活动的费用;
(二)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和用品;
(三)出版出版物和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资金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并解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工商联(省工商联)审批,报省民政厅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终止,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向省工商联(省经济联合总会)申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省工商联(省经济工会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省经贸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5年2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