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子女抚养费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造成被害人生前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补偿其必要的费用。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侵权人还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职工工资的30%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前工资的30%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达到18周岁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供养亲属条件。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死后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前条规定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死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死亡职工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五)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第四条领取养老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者参军的;(3)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⑤死了。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