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特殊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摘要:丽萨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四大类。这种分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图:四类特殊食品中,除特殊膳食外,保健食品、特殊医疗食品、婴儿食品等其他三类都需要注册或备案(保健食品双轨制)。表:特殊食品登记备案编号格式特殊膳食不需要备案。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运动营养品、孕妇和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都是特殊膳食食品。这些食品需要接受特殊检查,但不需要注册和备案。图:特殊膳食食品国家标准特殊食品通用标准分类明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2065。438+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23526-2009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的一般规定GB/ 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 13432—20108图:预包装特殊食品标签标准四类特殊食品介绍(一)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2065438年7月至2006年7月,1年7月后,实行双轨制,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殊医学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以满足食物限制、消化吸收障碍和代谢障碍为目的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包括1周岁以上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1周岁以下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有些产品相当于有药名的肠内营养制剂。此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混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当基于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成果,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效果)应当经过科学证实。分为三类:1。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特殊医学用途的营养需求。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在特定疾病或医学条件下,可以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单一营养来源的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例如适用于糖尿病患者的低GI配方。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能够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不宜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注册号:国食注TY+4位年号+4位序号(3)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大龄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是指0~12个月的人群;大龄宝宝指6~ 12个月的人;儿童指12~36个月的人。1,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GB 10765-2021),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和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以物理方法生产加工而成的液态或粉末状产品。适合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素可满足0.6个月婴儿的正常营养需求。豆类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和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以物理方法生产加工而成的液态或粉末状产品。适合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素能满足0-6个月婴儿的正常营养需求。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高的婴幼儿及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大龄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和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和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采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适合大龄婴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够满足正常大龄婴幼儿部分营养需求的液态或粉末状产品。注册号:国家食品说明YP+4位数字年号+4位数字序列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四)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简称特殊膳食)是指在疾病和紊乱状态下,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条件和/或特殊的饮食需要而经过特殊加工或配制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对特殊膳食产品没有注册要求。这类产品有两个特点:1,有特定的适合人群;2.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素的含量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可比较的普通食品有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