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条例:各省、直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去世职工生前无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丧偶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薪酬计算编辑器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1个月。

享受月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员工工资×40%,其他亲属=员工工资×30%。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失踪发生事故的处理标准。

1.职工因公外出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放工资。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办理。

薪酬项目编辑器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如下:

1,一般伤害赔偿(未达到伤残)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

2.残疾补偿

医疗费、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死亡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员工下落不明。

员工外出或抢险救灾时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职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获得的补偿项目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遇有困难);职工被宣告死亡,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一次性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人员,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残、致死的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金包括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在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死亡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全部由残疾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赔偿基数为一级伤残16次,二级伤残14次,三级伤残12次,四级伤残10次,五级伤残8次,六级伤残6次,七级伤残4次,8次。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等其他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伤残、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和伤残、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标准编辑器

补偿项目

补偿限度

薪酬组织

医疗费

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食品补贴

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用

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待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工资和福利将保持不变不超过24个月。

雇主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发放。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设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27个月工资;

二级伤残为本人25个月工资;

三级伤残是我23个月的工资;

本人工资21个月四级残疾;

本人工资18月为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6月六级残疾;

7级伤残是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是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

十级伤残是我7个月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是我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雇主

可任意处理的

工伤医疗补助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是我6个月的工资;

八级伤残为本人4个月工资;

9级伤残为本人2个月工资;

十级伤残是我的工资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残疾人就业补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是本人工资15个月;

9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工资;

十级伤残是我4个月的工资。

雇主

安家补贴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雇主

丧葬补贴

上一年度统筹地区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丧亲补贴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可任意处理的

工人死亡津贴

去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一个人目前的下落不明。

丧亲补贴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地标准编辑器

湖南标准

一到四级

1.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五六年级

1.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

2.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

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工资,六级为18个月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工资,六级为30个月工资)。

七到十年级

1,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其工资七至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至十级分别为15、10)。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工伤赔偿标准。

带薪停工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为入院时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其余的

医疗费、助残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的,金额也不大,这里就不赘述了。

深圳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因工负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对因工负伤和因公、因战致残以及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发给一次性伤残津贴。

2.治疗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年级24个月,二年级22个月,三年级20个月,四年级18个月,五年级16个月,六年级14个月,七年级12个月,八年级10个月,九年级8个月,十年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治疗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月平均月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处理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的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安徽标准

与上述标准相同

经本人建议,可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第五档,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第六档),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 35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第六档)。

七到十个类别

与上述标准相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徽省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0、8、6、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七至十级分别为20、15、10)。

停工期间带薪。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停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余的

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劳动伤残鉴定费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金额不大,这里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