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职工门诊统筹

职工门诊统筹使用方法如下:

1.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可先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再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2、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累计为600元。

3.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

4、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按参保年度计算,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不予结转。

5.支付比例:门诊将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项目,如公共卫生费用、身体健康或健康保险消费、健康检查等。

6.费用结算方式:与住院结算一样,门诊医疗费用在医保系统内累计,可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

门诊统筹的范围:

1.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医用耗材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甲、乙类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医用耗材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范围。其中甲类医疗费用全额计入,乙类医疗费用支付10%后计入。

2.常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主要针对常规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如常见病、多发病等。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得列入门诊统筹范围。

3.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才能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综上所述,门诊统筹的使用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参保人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使用方法。使用前应向当地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咨询,确保能正确享受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