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赡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
扩展数据:
具体计算公式标准如下:
1,被赡养人(未成年人)生活费=伤残等级(1级按100%计算,二级按100%减少,其他类推按100%计算,死亡按100%) 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生活费=伤残等级(一级1按100%计算,二级10%计算,其他100%,死亡人员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被赡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按100%计算,二级减10%,其他如身故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被抚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ⅱ级伤残等级(1级按100%计算,ⅱ级减10%,其他类推按100%计算,死亡按100%)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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