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内容

法律分析:1。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是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权利互联互通。要保障农民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就业创业、体面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社会保障、公平教育、政治参与等权利。

2.今后,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落实土地政策改革的效果,千方百计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放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健全完善审批、税收、金融等政策,促进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创造实实在在的红利,释放农村集体经济活力。

3.“十四五”期间,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将大概率进一步释放,民生仍需财政资金补短板,其他多元化财政投入需求巨大。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分配资源的基于项目的补贴方法将在未来进一步改革。

4.新时期的农业产业支持政策,一方面需要坚持保供给、调结构、转方式并行;支持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耕地有序休耕轮作,高坡度耕地有序退出耕种或进入后备耕地。此外,我们应该继续确保农产品的供应,使城乡居民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充足、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

5.“十五”期间,要统筹国内资源、市场和体制,根据土地和淡水资源合理安排农产品进口来源,以市场需求的力量带动国内外资源为我所用。在国际农业合作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多地参与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体制改革。

6.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深刻改变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改善了政策实施和执行的方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虽然还需要激活从中央到地方各类参与者的积极性,但可以更多依靠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