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乡一家足疗店,端了一个妓女的窝点,抓了一个女老板?
新乡市某足浴中心老板丁因容留卖淫女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该案再次被裁定。判决如下:朱卖淫时被当场抓获。经审理查明,丁某在新乡开设“皇家足浴休闲会所”,丁某先后十次留朱某某、王某某卖淫。朱某某在俱乐部卖淫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服刑人员丁因表现良好申请减刑,提交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进行公示。典狱长办公室决定由监狱检察院监督审查委员会提出减刑建议,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监狱检察监督审查委员会向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提出减刑建议,然后进行公示。法院认为,服刑人员丁在减刑假释审查期间虽获得一定奖励,但其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罪犯改造考核结果为:好、差、好、良。
分监区集体评议后,监狱长办公室复核后公开量刑,刑罚执行科提交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后公开量刑。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监狱检察院监督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罪犯提出减刑建议,提交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进行公示。法院裁定该判决不予减刑。我们认为,罪犯丁在减刑、假释审查期间虽获得了一定的奖励,但其财产刑并未执行完毕。
法院裁定该判决不予减刑。法院认为,罪犯丁虽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一定奖励,但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应从严控制减刑。根据改造表现、犯罪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