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是什么?

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1.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设立的法人,不向投资者、创始人或成员分配利润,为非盈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拓展材料《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设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登记。

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人民与国家法总则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