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一是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就生态学而言,它涵盖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实施水土保持、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一系列问题。
就环境而言,自然环境的所有组成部分,如大气、土壤、水流和工业化造成的各种污染,都在保护体系的控制之下。就制度而言,包括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处罚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群众监督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生态环境经济制度、生态环境准入机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生态环境考核机制等相关制度。
“最严”表明了党和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态度。在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必须严格划定并坚定不移地执行生态红线和环境保护红线,牢牢守住生态环境的门槛底线。同时,用刚性的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参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行为主体在其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生活活动中的行为。严惩突破生态环境底线者,严格控制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鼓励作为生态环境主体的企业和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总之,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就是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具约束力和刚性的制度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的门槛底线不被突破,防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用最严格的措施和政策保障维护生态系统安全和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从而形成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司法和执法制度等体系。
第三,如何实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要确立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低门槛和生态红线。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揭示出,在无限的宇宙中,在科技进步无限可能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人类面对的自然是极其有限的。地球只是一个小村庄。特别是地球的承载能力、包容能力和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存在生态阈值和环境阈值,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社会行为构成限制和约束。所以人类的行为是有生态红线和环境红线的。根据自然界本身的这种无限与有限的矛盾,人类在与自然的交往中,尤其是在与自然的物质转化过程中,必须有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不能越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性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文物和古树名木,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要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和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
引进外来物种和研究、开发、利用生物技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