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 *建设* *享受、系统推进、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公众参与、多方合作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价通报。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居)委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倡导文明行为。第二章倡导和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和扶贫、敬老、助残、助学、救灾、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活动。

(二)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尊重职业道德,发扬工匠精神。

(四)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信,信守承诺。

(五)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家庭、亲友、邻里的团结、友爱、和谐。

(6)践行简单、适度、绿色的生活方式,文明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共勺子和筷子,适量点餐,践行“CD行动”,低碳出行,节能循环。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规范:

(1)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自觉排队等候,保持适当距离。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三)文明进行广场舞、棋牌等娱乐健身活动,在广场、办公区、学校、居民区、商业街区等场所使用音响设备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开展棋牌娱乐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四)观看大型文化体育活动,遵守现场秩序,注意观看礼仪。

(五)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低俗、淫秽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网络游戏。

(六)文明旅游,服从景区的指导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不损坏文物古迹、景区景点、旅游设施和其他旅游资源。

(七)文明医疗,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报告情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卫生和安全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扔垃圾、倒污水,减少垃圾的产生,实行分类投放。

(二)不攀爬树木、竹子和花草,不践踏或损坏园林绿地。

(三)不得在建(构)筑物上堆放和悬挂危及安全和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四)不得在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及护栏、路名牌、电线杆、灯柱等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宣传品。

(5)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应掩住口鼻;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采取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查和隔离治疗。

(六)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七)带宠物出家门,主动清理宠物粪便,使用牵绳牵拉犬只。

(八)不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九)不在城市非指定区域内熏制腊肉、香肠等腌制品。

(十)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币、纸张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焚烧秸秆、垃圾等。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从事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