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政策解读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还是向社会公众宣传,这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银行业务、非法证券业务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合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的;(三)违规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业活动。
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二)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和保荐。(五)证券资产管理;(六)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七)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非法保险经营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二)保险代理人;(三)保险经纪人;(四)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虽然非法集资的名称不一,但其本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类型和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的犯罪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股权投资(股份分红)、高新技术开发、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证书或者期货交易、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三)以第三方支付、点对点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座位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
(五)通过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售后回租、回购转让、发展会员、加盟商户、“快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
(六)利用“协会”、“社会组织”等民间组织或者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
(七)利用网络构建“电子商店”、“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进行投资和委托经营,进行非法集资;
(八)将财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平分,通过出售其股份处置权非法集资;
(九)以传销或者秘密系列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4.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有哪些?
一是以冒充民营银行的名义,由政府发起设立民间资本支持的金融机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请民营银行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出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销售虚假理财产品,或者虚构借款人,以提供贷款担保为名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技术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在网上发布出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发展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的前景或承诺高额预期收益,诱骗人们将资金汇入指定的个人账户,然后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是以投资老年公寓、异地共护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入伙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派发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投资。
五是以不值钱或低价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升值空间巨大,承诺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人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以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应用互联网金融创新理念,搭建所谓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5.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一,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者终身节俭攒下的,也可能是救命钱,但非法集资者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用这些资金,参与者很难追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第三,非法集资极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引发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出现损失,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所以希望市民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批准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7.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公众在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冷静分析“高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要正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集资;是否承诺退货;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承诺一定比例的集资回报的特征,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所以一定要加强理性投资的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参与非法集资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回报高的开发项目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谨慎投资。
八、如何看待P2P点对点借贷?
近年来,国内P2P点对点借贷发展迅速,P2P点对点借贷在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相当一部分P2P借贷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在4月2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明确四个边界:一是应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应明确平台本身不应提供担保;第三,不得募集资金搞资金池;第四,它不应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用说犯集资诈骗。
九、谨防非法贵金属交易。
利用互联网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电子化交易,往往没有实物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期货投机。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批文”“政府同意”等信息,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各种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人参与。
1.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其他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都是非法的。
2.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的严格控制,一些无良商家和机构开始炒作白银等贵金属。但根据相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只能以现货方式交易,不能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些无良机构以高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组织往往利用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实际上是工商登记成立后才成立的,其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一些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加大了查处的难度,一旦发生客户很难挽回损失。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者应避免此类交易,尤其是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