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的休养生息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耕地保护、恢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江河、湖泊、海域划定限制或者禁止捕捞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的情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和企业非法转移到农村。禁止将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未达标的城市污水非法转移到农业和农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和草原、森林、江河、湖泊的修复、休耕、休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在江河、湖泊、海域捕捞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和企业非法转移到农村。禁止将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未达标的城市污水非法转移到农业和农村。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矿渣;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肥料或用于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弃农膜、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投饵网箱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