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竹病虫害(含鼠害,下同)的防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铁路、公路、运河(包括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有、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由其经营者控制;以其他方式经营的森林病虫害,由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负责防治。?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建立技术档案;?

(三)掌握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和发展趋势,制定防治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防治技术指导;?

(五)实施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检疫、运输检疫。?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行联防联控。

森林面积1500公顷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八条在森林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育苗、造林应当选用优良品种和健壮苗木,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

(二)育苗、造林或者森林抚育时,应当清除森林病虫害媒介;?

(三)造林设计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四)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抚育、补植、改造等造林措施,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积极保护、繁殖和培育有益生物;?

(六)及时砍伐感染国家限制的严重病虫害的树木和严重烧毁的树木;?

(七)及时将采伐出的林木(包括正常采伐的林木)运出采伐区,并清理现场;?

(八)已感染病虫害的木材应立即施药;?

(九)对经常发生病虫害的森林,应采用物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方法进行综合治理。?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九)项所列行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砍伐严重感染病虫害的树木外,由县级以上防治机构进行现场鉴定;?

(二)使用化学药剂防治森林病虫害,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机构批准;?

(三)使用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新药剂,应当事先进行药剂防治效果的区域试验,并经市、地防治机构核实后,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采用生物和化学方法防治森林病虫害,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尽量减少对森林有益生物的杀灭;?

(五)采用系统工程方法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应当在施工前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防治机构申报工程设计方案,经县级防治机构批准后进行施工,施工后组织验收;?

(六)使用飞机农药防治森林病虫害,施药间隔期一般应在三年以上。但如果用飞机防治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则不受施药间隔期的限制。?第十条各级防疫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实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实施调运检疫时,有权凭省林业厅核发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进入有关车站、机场、邮局(站)、码头的货场、仓库等场所进行检疫。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发生大规模暴发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地区要封锁。对离开疫区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进行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时应进行消毒处理;确认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放行。

对进入我省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对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并确认合格的,重新采摘不收取检疫费,货物的停留、搬运、开箱费用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