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让我给你看一个:
南宁市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贴10000元。
对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全市已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低于654.38+0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的增长,在2005年654.38+0万年底前足额发放自谋职业安置补偿款。
附上浙江省的另一个规定供你参考: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65438+10月2日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市(地、州,下同)或者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各得其所的原则予以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安置期间,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检查监督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接收和安置本地区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干部和复员志愿兵;
(三)制定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发和使用两用退伍军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和过去部队的军粮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报告退伍军人安置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人员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自兵役机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服现役的工龄,按十个月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即本单位工龄),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什么单位,从事什么工作,都不学徒、不熟练、不见习,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基本工资。在部队获得二等功或者先进晋级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可以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的;
(二)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军校学员;
(三)经军以上机关(含军队)批准义务兵退伍的志愿兵;
第十条当地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在退伍期间接收。
(二)由于气候或者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可以相应提前或者推迟燃放。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师级以上(含师级)部队的,经部队与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协商后,可以个别接收:
1.特级和一级革命伤残军人;
2 .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维持非退伍军人家庭生活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
3.军队治疗后半年未治愈的精神病人;
4 .经批准休学退伍的军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6.正在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解除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7.通过企图谋杀、自杀或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在队里确实很危险。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可以优先购票、托运行李、乘车(船)和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回原征集地途中或者到原征集地报到前,因意外事故、重病、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者当地兵役机关送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报销;因病死亡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无正当理由超过30天未报到的,取消农村退伍义务兵相关优待和当年在城镇安排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介绍信到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并按下列规定作出安排:
(一)没有住房或住房严重不足的,应本着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以必要的国家补贴的原则解决。对自建(修缮)房屋,当地政府应在建筑材料的选择、审批、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自建和集体帮扶仍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
(二)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伍义务兵,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入户粮。对参军并荣立三等功的农村退伍军人,当地劳动部门下达社会征兵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残疾退伍义务兵,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生活。
(四)城镇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从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民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录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六)乡镇干部、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优先录用。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一站式征兵、优待安置”的做法,入伍的同时,可落实退伍后的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当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按照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配额时,应事先与相关接收单位协商。所有接收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以先安置,最后统一解决,所需劳动指标要有保障。
(二)有关部门如需从社会上招聘干部,同等条件下,应先考核录用退伍军人。
(三)对二等、三等残疾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对因残疾或疾病不能工作八小时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后,有关部门应予以允许,并优先审批场地和发放许可证。从我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给他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参战立三等功的,优先安排工作。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退伍义务兵在军地人才方面有一定专长,安排工作时尽量按专业特长安置;
4.本人无正当理由坚持中途退伍,退伍后期间有刑事犯罪行为(过失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无业人员处理;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无业人员处理。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社会无业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退出现役和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没有安置计划的,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原合同期满前入伍的,仍可回原单位复工,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城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城镇应准予落户,仍按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果我要求回农村老家安置,我也应该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城镇(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兵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原则上由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部队前在户粮所在地安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街道办事处按待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级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入省级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在原征集地的县或者配偶居住的镇落户的,应当准许。还应允许要求其配偶和农业户口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十六周岁以上仍在学校就读的子女)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他们确需建房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设,产权归公有,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经部队治疗半年未痊愈,病情严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理完接收退伍军人手续后,由部队护送到当地指定的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二十四条入伍前不是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义务兵,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年龄可以放宽三至四年,原学校应当允许其在退伍后下学期复学。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确有困难在原学校复学的,本人或原学校可向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酌情安排其在相应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他们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同住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变更家庭住址,父母户籍迁入新住所(含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者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住所,另一方在服现役期间迁入的。在原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在父母所在地落户,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后,从接收地退伍。转业后,父母为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应与当地城镇退伍义务兵同等安排工作;父母在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同等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定条件和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拒绝接受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移民工作中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你再解释一下,我帮你找你的省规。最好能说明你是哪个省市的,你当兵多少年了,或者我怎么帮你?你不会让我找国家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