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居民医保第一档参加生产住院费用470元是否在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是多少?

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简单计算。第一,要明确你的爱人在分娩过程中有没有并发症。有并发症的,住院费用另算。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3号

第二十一条参保孕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生育一人800元的标准报销,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生育一人600元的标准报销。

同时享受100元生育津贴。

根据天津社保医[2010]38号

关于城乡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住院费用划分的意见

鉴于部分医院在城乡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中未对生育并发症患者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划分结算,为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经请示市局,现就住院医疗费用划分提出如下建议:

先将参保人申报的费用按生育住院申报,按《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3号)规定的标准支付,再将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单独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如仍不了解,请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