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022年医疗保险新规
2022年3月1起,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200元。
(2)调整成年居民转诊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转诊,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三)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
从2022年3月1日起,建国前革命老工人门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减半支付,减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调整全市新冠肺炎筛查治疗相关费用支付政策。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不再区分《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发〔2020〕88号)第一条第(一)至第(五)项中是否参加相关医疗费用。
二、调整部分医疗管理办法
(1)调整医保结算服务暂停期间的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在省智慧医保平台线上线下切换期间持社保卡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急诊记账待遇,其中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承担5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100%的统筹人由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仍按原渠道上传急诊核算费用明细,由经办机构在原医保系统结算支付后,将支付信息上传至省智慧医保系统。
省智慧医保平台上线后,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计算机系统因故障或维护需要暂停医保结算服务时,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系统恢复后,他将携带原自费票据和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将通过医保系统对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重新结算。或者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调整院外检查(治疗)的结算方式
2022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规定需进行院外检查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手续(外检外购登记),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后凭有效票据申请零星报销,按规定享受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三)临时调整外用处方购药方式在“智慧医保”平台外用处方电子流转功能完善前,将临时调整外用处方购药方式。2022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外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用处方时,应严格区分医保普通门诊处方、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处方、重疾特殊药品处方、丙肝药品处方和自费外用处方五类处方。开具的外用处方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医师姓名专用章,并在处方上注明医疗保险结算等级(类别)。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五类处方选择相应的医保结算待遇。其中,领取普通门诊医保处方时,应根据处方上标注的医疗机构结算等级(类别),选择“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其他医院(其他门诊)”和“社区医院(村卫生所)”上传信息,参保人仍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级(类别)享受相应的购药待遇。(4)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历年支付范围。
2022年3月1日起,目录外药品(含中药饮片和自制制剂)、目录外服务和有国家编码的材料纳入历年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无国家编码的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将合同相关资料提供给医疗机构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险种进行支付。
种植牙支付的规定按照与扶余签订的《关于重点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医疗保险种植牙项目实施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条款执行,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仅限于协议品牌目录内的种植牙及其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五)明确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范围。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包括个人支出和个人费用。
个人费用是指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个人自付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乙类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先行支付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个人承担的费用、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超限部分费用计入个人自付费用,但不纳入公务员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报销的规定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按照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自付费用、乙类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急诊记账费用、院外检查(治疗)费用。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上述政策,医疗费用结算实际生效时间以我市纳入省“智慧医保”系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