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诊所的经营状况
一、连锁诊所要注意什么
1.如何与患者业务对接?除了患者的诊疗服务,还要考虑患者的用药服务,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以及医保对接。这些都是患者关心的问题。
2.医生队伍是否稳定。初级卫生保健的核心关系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医生群体不稳定,病人要么被医生带走,要么去大医院。
3.有效的信息服务。为患者和医疗工作提供适当的信息支持,一方面会方便医疗工作,另一方面也会方便患者,但信息工具要因地制宜。如果有老人不怎么用手机,却要实现App,费力不讨好。
4.其他管理级别。连锁诊所的管理组织有自己的管理问题,如政务、人事、催收告白等。
第二,诊所可能会遇到问题
1.国家严格控制输液和抗生素。
床的使用受到严厉惩罚,主要收入来源被切断。
2.由于地方政策限制,诊所难以纳入医保;
3.医药行业监管严格,限制性条件多,靠服务收费赚大钱越来越难;
4.诊所太多,竞争压力太大,客户流失频繁;
5.人们的保健意识增强,很多慢性病患者被保健机构分流;
6.抗风险能力小,容易造成医疗事故;
7.没有业务特色,大多针对低技术含量的疾病治疗,容易被模仿,难以形成特色,无法吸引更多患者,客户群不稳定;
8.没有宣传手段和推广模式,很难打开经营局面。关于诊所走出经营困境的思考:
三、私人诊所申请人必须符合
(1)非在职医务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
(2)开办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所,申请人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3)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原工作单位批准;
(5)注册资本:私人西医诊所不低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低于654.38+0.5万元;
(6)有固定住所。
(7)诊疗场所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按1名医生、1名护士计算,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面积增加10平方米。
(8)符合当地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规划。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个人在城市设立诊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医师专业技能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同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医师技术标准另行制定。个人在乡镇设置诊所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