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通则
第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为实现成员同意,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成员加入社会组织。
文章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下列组织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国务院设立管理机关批准的组织,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
(三)经本单位批准,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
第七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与所管辖的社会组织住所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设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订版)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1998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此段在2016修订版中增加)
第十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全国性社会组织活动经费65438+万元以上,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跨行政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3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带有“中国”、“全国”、“中国”字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组织登记(修订版2065438+6月)和筹备成立社会组织(修订版1998),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书;(修订版2016)制剂申请(版本1998)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2016修订版)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区域、法定代表人、活动经费、业务主管单位。(2016修订版)
一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016修订版)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版本1998)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2016修订版)制剂不予批准(1998版)。
(一)证明申请登记(修订版2016)和筹备(修订版1998)的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设立的;
(三)发起人或者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申请准备中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修订版2016,删除此条,原版本1998为“第十四条”)
筹备设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机关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一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三)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及产生和罢免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九)其他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修订版2016,删除此条,原版本1998为“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已经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和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不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完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册项目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经费;
(6)业务主管单位。
不予注册的,应当将不予注册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15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17条”)
根据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请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修订版)
根据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版本1998)
社会团体的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版本1998)(此段在修订版2016中被删除)
第十六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主要负责人等文件,申请登记。(版本1998)(此段在修订版2016中被删除)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次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
更改取消
第十八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1998版)(修订版2016将删除本款中的“备案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变更登记)。(版本1998)(在修订版2016中,删除了本段中的“变更备案(以下简称变更登记)”字样
社会团体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注销登记)(1998版)(2016修订版中删除了本段中的“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2)自行溶解;
(三)分立或者合并;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之日起0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注销证明,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2016修订版,删除此条,原1998版为“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被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
第二十二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1998版)(修订版2016将该条款中的“或备案”删除)。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申请筹备、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1998版)(修订版2016删除了本段中的“申请筹备”)。
(二)监督和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检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已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验的内容。
罚款条款
第29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32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更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疏于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修订版201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修订版1998)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五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期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修订版2016)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订版1998)
第三十三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查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印章。
第三十四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社会团体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修订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修订版2016,原版1998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 10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政部官网昨日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比1998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发现,该条例明确提出,带有“中国”、“中国”、“国际”、“世界”字样的社团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地方社团不得以此类字样命名。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将被列入“异常名单”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李宝俊表示,对名为中国、中国、世界等社团的严格控制,主要是因为一些“山寨社团”打着中国、中国、世界的旗号随意赚钱。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对协会的检查和评估结果;以及对社区的奖惩结果。同时,协会还应披露章程、负责人、机构信息、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根据规定,协会必须在每年5月31前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统一信息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公开信息的,登记机关可以将其纳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社团连续两年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该条例还对社团的财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动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捐赠、资助,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捐赠,不予接受。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加强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以保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社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更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该负责人介绍。
■聚焦
1山寨社区用什么名字忽悠人?
在被曝光的1085个山寨社团中,有793个名为中国。
今年3月16日,民政部在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曝光平台上,连续公布了10批***1085山寨社团。在命名上,这些社团惯用的伎俩就是用“中国”“国际”等字眼忽悠人。
新京报记者梳理这些协会名称发现,在1085个山寨协会中,有793个命名为中国,169个命名为国际。此外还有名为中国、世界、全国的社团。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社团的印章上甚至带有五角星。
还有很多以公益慈善命名的山寨社团,如中华国际慈善基金会、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中国公益促进会等。还有一些组织,比如“中国健康管理促进会”“世界卫生委员会”等,以健康养生为名。
还有山寨社团,以正规社团命名。如果把正式注册的“中国医院协会”改成一个字,就成了被曝光的“中国医院协会”;同样,还有一个山寨组织,以正规组织“中国营养学会”“中国营养协会”命名。
此外,还有一些山寨组织的名称与正规组织一模一样,民政部在曝光名单中特别注明,如“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等。
2山寨社团用什么方法敛财?
收会员费,搞培训活动,卖头衔和奖项都可以赚钱。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山寨社团主要是大陆居民利用境内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然后通过开展活动、吸引会员、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骗取钱财。
据媒体报道,“吸收会费”是这些山寨社团敛财的惯用手段。据新华视点报道,广西一名书法爱好者近年来通过缴纳会费,成为“中国书画名家研究会”等10多个协会的会员或副会长。每个协会的会费从300元到400元不等,多的65438元+0000元。
此外,“卖职称奖”也是这些社团的惯用伎俩。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善英表示,一些个人和单位愿意为这些学会的奖项买单,因为“杰出华人奖”、“最具影响力奖”等华丽的奖项往往可以用来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今年5月2日,新京报报道,某公司以“中字头”协会的名义在钓鱼台国宾馆颁奖,全国劳动模范荣誉起价2980元。
也有很多协会通过培训活动来收钱。在中国风水协会办的中国易中天学研究院的招生简章上,有田重明理学、风水学、奇门学等课程。,从初级到高级都有,收费从10000元到32800元不等,其中提到可以教人“学习生死时标,预测婚姻、升迁、富贵、意外”。
有些社团甚至通过“敲诈勒索企业”来赚钱。一家名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公司被民政部曝光。据了解,广东省质监局查处了一家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签订业务代理协议的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是协会在广东的代理机构,经常称该公司为质监局,要求缴纳“质量信誉企业”备案费,50余家企业被骗“费用”1000元不等。
■随访
大部分以政府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都有问题。
据悉,民政部曾多次下发通知,不允许社会组织打着政府机关的旗号开展活动。民政部领导小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曾公开表示,“绝大多数用政府光环包装自己,以政府名义开展活动的人都有问题。”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山寨社团,冠以“中国”、“全国”、“世界”等名称,或者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政协礼堂等具有象征意义的场所从事活动,都是以民众的“官本位”观念为伪装。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在香港注册的组织到内地后,内地居民很难识别,难免上当受骗。他说,民政、统战部门要配合港澳,不允许轻易注册这种虚张声势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