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教育学校2014420省教育厅
(钱发[2014]420号)
各市(地)、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长期困扰基础教育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扭曲了基础教育的性质和任务,阻碍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严重违背了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直接损害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危害了民族的未来。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1)》中“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精神,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学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违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入实施素质。
一是坚持“八个严格控制”,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严格控制学时。小学生学习时间(含自习)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得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生不得超过8小时。所有中小学取消统一早自习,义务教育阶段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点,普通高中上课时间不得早于7点半。寄宿学校早上应该在同一时间起床。小学、初中不得早于7: 00,普通高中不得早于6: 30。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课时,就寝熄灯时间小学、初中不得晚于22时,普通高中不得晚于22时30分。保证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少于8小时。
(2)严格控制课时。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共同开课。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为应付检查而设置双课表,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容课,不得随意增加教学难度,不得提前终止课程和随意进行突击教学。要切实保证学生在校集体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包括体育课、早操、课间锻炼和学生集体体育活动),保证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
(3)严格控制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允许写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写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生每天书面作业不超过1.5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2小时。学校要加强各科家庭作业的统筹管理,严格控制每天各科家庭作业总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布置不同的家庭作业。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的、重复的、困难的作业,周末和
假期不增加作业量,不通过增加作业量来惩罚学生。
(4)严格控制集体补课。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在寒暑假、周末、节日和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课程中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给科目,任何教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学校不得在晚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走读生在校参加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辅导场所等有偿补课。,而且他们也不能提供有偿家教。一经查实,取消评先、评优、评优资格。
(5)严格控制教辅材料。学生用书必须选用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严禁使用省级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音像制品。严禁教师以布置作业、集体讲解等形式变相订阅各类资料。订阅中小学推荐用书目录中的教辅材料,小学每科不超过一册,初中、高中不超过两册。此外,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
(6)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期末只进行一次科目考试,低年级可以用作业代替考试;初中每学期实施两次期中和期末科目测试;普通高中实行省组织的学分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未经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等级考试等活动。不得以升学率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不得向家长和社会发布喜讯、红榜等变相排名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高考和中考升学率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奖惩。
(7)严格控制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就近入学规定,入学区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各类竞赛成绩、奖项和等级证书不得作为录取或分班的条件和依据。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当地招生,不得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不得采取经济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跨县招生。确有必要的,必须在市(州、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执行。各市(地)要严格控制跨县招生,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2011各市(地、州)所辖省级示范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名额在2010的基础上减半,2012起不再面向全省招生(民族班、雄心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2011年省级示范高中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指标比例占招生计划的40%,2012年不低于50%,作为省级示范高中复查、升级、评估的重要依据。
(8)严格控制学校和班级的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格控制学生选择学校和班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新生由计算机随机分班。之后不允许他们在教育过程中根据考试成绩进行滚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超长班等。已经举办的,须在4月3 0日前重新向省教育厅申请批准,2011。
二、建立“八项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建立中考试卷质量评价制度。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合并为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一考两用。各地不得组织初中毕业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应以基础为主,重点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2011起,省教育厅将组织对全国初中毕业生试卷质量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全省公布。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未按省教育厅下发的考试说明要求进行命题,难度系数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承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该地的命题权。
(2)建立学生体质健康通报制度。2011起,省教育厅将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各地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检查情况。对于那些学生每天不能锻炼一小时,身体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通报批评的是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继续开设体育考试科目,成绩5 0计入总成绩。
(3)建立教学活动公示制度。2011秋季学期起,中小学将公布课程教学计划、教师作息时间表、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公告栏、校园网、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4)建立家校联动制度。从2011秋季学期开始,中小学要在每学期初召开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题的家长会,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开展教学质量分析,通报情况,减少家长的疑虑和担忧,增强家长对“减负”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防止家长“减负”。
(5)建立规范的办学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2011起,市(地)教育行政部门与所辖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地、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其所属中小学校长每年要签订一份规范化责任书,落实办学自主权,明确办学责任。责任书应张贴在学校的显著位置,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六)建立规范的学校督导制度。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督导制度,规范辖区内的办学行为。每学期,地、县两级责任区督学要对辖区内各学校办学行为至少进行一次暗访,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地、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每年6月底和12年底,各市(地)教育督导室要将市(地)县级督导机构和督学督导的学校名单及督导情况报省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不定期组织省级兼职督学、特邀督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七)建立规范的学校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办学不规范的校长就是不称职校长的理念,加大对办学行为的奖惩力度,将县域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监督考核体系》,对校长、教师考核评价中违规者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奖惩办法附后)。
(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省教育厅将在全省主要媒体公布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严格控制”。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违法办学行为的电话号码,印发给本地区中小学校全体学生和家长,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设立的热线电话为:0851-5282726(基础教育厅);0851-5282945(纪检监察室);0851-5282581(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办公室)。
第三,解决“八个问题”,努力实现教育质量的“八个突破”
(一)努力解决德育实效问题。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把传授知识与培育民族精神、规范日常行为、培养文明举止习惯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读红色经典”、“五好公民”、“五心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实施美丽课堂工程,不断优化学校育人环境,努力在增强德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实现新突破。
(2)着力解决素质教育实施不彻底的问题。坚决纠正重智育轻德育、重体育轻美育,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能培养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错误做法。要把体育、音乐、艺术、科技、情感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内外教育资源,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扎实推进体育艺术“2+1”工程,使每个学生掌握至少2项体育技能和1项。
(三)努力解决推进课程改革不深入的问题。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广泛开展优秀成果评选交流推广活动,深入探索适合我省学生的课程改革模式,促进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有机衔接、循序渐进。建立和完善地方和学校课程体系,开发和完善本土化、原创性的农村课程和地方特殊教育,打造优秀特色。大力建设高效课堂,实现教材校本、教师校本、学生校本,积极倡导低负担、高质量的启发式、问题式、参与式教学模式,切实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切实改变以牺牲学生休息睡眠时间为代价的低质量、高负担的教学方式,努力在推动课程改革深入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4)着力解决教育质量评价不科学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办学水平、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以县为单位,普通高中以市(州、地)为单位,对基础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突出过程评价,加强学校进出口绩效管理,以入口定出口,以起点见变化,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性增量评价,以增量考核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生成长记录登记制度,注重对学生道德素养、学习能力、沟通协作、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评价,着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建立科学评价体系上实现新突破。
(5)着力解决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建立开放式教师培训体系,抓紧启动实施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程、教育教学名师培训工程、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中小学教师教学改革与素质提升激励计划等。,通过科学有效的培训教学活动,改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深化教师集体备课讨论制度,深入开展精品课程、示范课程评优活动,加快合作学习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教师整体素质提升的新突破。
(六)努力解决对特殊学生不重视的问题。教育每一个学生的意识,关爱学困生、行为偏差生、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全面分析诊断“问题”因素,找出其闪光点,发挥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是学校和教师双方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实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探索分类作业、分类评价、分类指导,关注每一个学生,教好每一个学生。坚决纠正学校和教师着眼于少数有升学前途的学生而忽视其他大多数学生发展的错误做法,努力实现人人成才能力的新突破。
(七)着力解决办学特色不明显的问题。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从改善办学条件转移到提高办学水平上来,充分挖掘学校历史,立足学校现有发展基础和传统特色项目,融入地方民族特色,促进学校多元化、特色化发展。扩大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在办学特色上大胆探索和试验,打破千校一面的现状,让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学校是教育改革的窗口,努力实现特色学校建设的新突破。
(八)努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契机,改善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实施适应城镇化需要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分步实施学区化、城乡校联、薄弱学校托管等一系列区域性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创新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努力实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突破。
坚决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对学生、对社会、对民族、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积极转变教育观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和实践“低负担、高质量”的发展模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贵州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奖惩办法。
附件:
贵州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奖惩办法。
为确保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2O11]8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一)全省每两年一次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以下简称“规范办学、减负提质”)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受表彰县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奖励20O00元,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办学、减负提质”先进中小学评选表彰活动。受表彰学校将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奖励1O000元,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三)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办学、减负提质”活动,评选表彰先进中小学校长。受表彰的中小学校长将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奖励5OO0元,并优先安排评优、评先、评优。
第二,惩罚
(1)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政策违反“八项严格控制”,或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违法办学行为未予制止、纠正甚至纵容的,通报批评,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特区)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连续两年在市(州、地)范围内有两个及以上县的。
通报批评,市(州、地)教育局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凡在检查或报告核查中发现学校违反“八严”规定,学生课业负担确实过重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书面警告,取消学校当年获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当年校长评优评岗资格,省教育厅对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给予黄牌警告;学校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省教育厅降级;学校两年内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校长职务,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称号,并通报媒体。
(三)凡学校违反“八项严格控制”,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发生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的,建议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撤销校长职务;如果是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称号。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违反“八严”的教育行政人员、教学科研人员或教职工,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先或评先,不得提拔;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