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台州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台州学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0350,浙江省高校代码为0023。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学院。

第九条办学地点:

椒江校区: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临海校区: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第三章机制

第十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记录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入学要求

1.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如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本校不得录取”、“本校相关专业不得录取”的, 卫生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保障HBsAg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学校及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2.外语要求: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报考土木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时,要求外语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招收其他专业时对外语没有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习的外语是英语。

3.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比例没有限制。

4.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准入规则

1.普通入学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关于投档和投档比例的相关规定。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办法,考生专业(类)志愿必须符合本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他省份:考生入档录取方式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专业志愿没有等级之分,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者,按原籍省份分数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同分原则:先按文化成绩高低,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和分数高低。单科成绩排序: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志愿调剂: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不被录取时,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直到专业没有录满,录满为止。

2.艺术和体育招生:

(1)艺术类专业: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办法,考生专业(类)志愿必须符合本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他省份:采用原籍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考生。

同分原则: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2)体育专业

体育专业招生:文化、专业通过省统考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同分原则: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体育专业专项招生:按照台州学院2020年体育专业专项招生的规定执行。

3.以上录取原则如与学生所在省的相关要求相冲突,以学生所在省的录取原则为准。

4.“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浙江省内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台州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5.定向培训和招生

录取前,考生需要与定向培养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然后由定向培养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考生名单。学校按照“志愿优先、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成绩审批,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录取。

6.“本科”招生

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招生按照《浙江省2020年高职高专毕业生选拔进入本科学习实施细则》和学校关于限制类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7.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情况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8 .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

学校录取华侨、港澳台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执行。

9.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招生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的一般录取规则执行。

被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10.其他人

浙江省材料类招生,一学期后可选择材料物理或材料科学与工程。

从省外录取的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生将在第一学期与从省内录取的材料专业的学生一起接受培训。

第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会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1万元/人,具体办法参照《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具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站”专项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一、二、三等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单笔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收费

第十八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付学分制学费的,按学年学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邮政编码318000。

联系部门: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电话(传真):0576-88669696

学校网站:

招生网站: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台州学院招生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信息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学校保留对任何以台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当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举报电话:0576-88665794

第二十四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