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各界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从事保健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等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保健防病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营造积极老龄化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设立实体等。

一是组织动员各种力量,开展老年人保健防病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开展老年人保健和疾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是开展国内外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广泛联系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全社会的老年事业。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有关国际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考察交流,广泛合作推荐中国传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和用品。

六、发展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和成立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从地方向全社会推广,使其更广泛地惠及老年人。

八、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中国传统保健医疗专门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主办会议和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宣传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第二,有加入这个协会的意愿;

三是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第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参加这个协会的活动;

第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第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无故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是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或罢免;

六、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以聘请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出国;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i。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1、3、5、6、7、8、9条的权利,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总裁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对协会办公室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者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0年7月1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协会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批准,并于2000年3月1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协会统一设计和制作会员卡和会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