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及相关规定中有哪些禁止使用的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民族、最高级、最佳用语;第三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
标题普通类:
(1)避免使用主观性较强的词语,如“惊讶”、“惊喜”、“出乎意料”、“出乎意料”、“敢”,不要在题目中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国家的词语。
(2)禁止使用“最佳”、“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钱”、“第一”、“独特”、“最新”、“最高”、“第一”、“超级明星”。
(3)各类广告中禁止出现“奢华”、“至尊”、“顶级享受”等内容丰富的广告。
工业的一般类别
教育:(1)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招聘广告中不得出现“最好”、“高级教师”、“名牌”等字样。(2)文化辅导类的招聘广告或简章中,广告中不得出现“最佳”、“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高级教师”等字样。
属性类别:
(1)宣传用词要规范:规定房地产广告用词存在一些禁区:不允许使用绝对、夸张的词语以及表达房地产项目如首创、唯一、首席、楼王、最佳、冠军、绝版等类似词语;不得有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名等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不得有融资、返现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不得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
(2)不得滥用最低价招徕顾客:规定使用“起拍价”、“最低价”等字样描述楼盘价格的,字体和字号应当一致;用“一口价”、“清算价”等术语描述房产价格的,必须注明是否只是规定的房屋价格,否则视为参照所有在售房屋价格。
(3)化妆品:规定“快速修复被紫外线损伤的皮肤”、“x天有效”、“全面升级”都被列为禁用词。
社交生活中的禁忌语
(1)在报道各种事实,尤其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好”、“最好”、“最有名”等带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二)医学报告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无副作用”等字样,医学报告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先进制造方法”、“药王”、“国家新药”等字样。
(3)对于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称呼,一般可以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
(4)在报道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时,不要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稿件中不应使用俚语、脏话和“哇”、“妈妈”等俚语词。引用时不能使用此类词语的,应使用括号表明其内涵,报道中不得使用近年来网络语言中脏话缩写后新造的“SB”、“TMD”、“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