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贫者靠什么支撑?
对贫困人口支持的内容包括:
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照顾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第三,提供疾病治疗;
第四,办理丧事。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没有收入来源;
3、无力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力履行义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岁以上老人;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总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能力履行本办法所称义务:
1,具备穷人条件;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的规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的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
综上所述,在我国,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对贫困人口支持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对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处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