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所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务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含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志。

八、医疗机构应立即抢救危重病人。对因设备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生(主治医师)亲自检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等证明;未经医师或者助产士亲自接生,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产报告。

十、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征得其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经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相关人员在场时,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由主治医师提出医疗救治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特殊患者的诊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

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

第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尽一切可能减轻病人的痛苦。

第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平等对待患者。

第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体贴患者。

第四,诚信。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实施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第六,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团结合作。正确处理同行和同事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开拓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是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报相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四、乡村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如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情况紧急,无法转诊的,应当进行急救,并及时向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不符的医学证明,不得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按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在6个月内申请复试。乡村医生逾期不申请复试或者复试不合格的,由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执业证书。

门诊挂号管理系统

一是门诊登记的一般项目,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等要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录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日常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诊随访登记、疾病分类、转诊、初诊、治疗原则、治疗方案,与处方记录一致。

三、门诊登记的传染病病例要作出明确标记,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报告后,在门诊登记的相应位置加盖“疫情已报告”章。

四。门诊登记14岁以下儿童,应登记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家庭住址及患者所在学校、班级。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字迹流畅、完整、简洁、准确、清晰、工整,不得删改、剪贴、倒置,医师应签署全名。

六、应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门诊登记原件,并按要求归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系统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a、按照法律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电话通知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

三、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做好污物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和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抢救,对患者进行救治,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

六、对需要转院的患者,应按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转送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

六、对隐瞒、拖延、谎报或指使他人不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拒绝接收病人,拒绝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的,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系统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的废物。

二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防止医疗废物引发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培训。

三、确定一名负责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和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4.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分类置于防止泄漏和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或密闭容器中,并按规定登记。注册材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移、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场所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不得流失、泄漏、扩散或者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临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废物按以下要求处理,并做好登记。

(一)使用后易造成伤害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疗废物,应当进行消毒和销毁;

(2)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未按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依据《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系统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是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二、按照批准的治疗范围购置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要工作服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符合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械应由一人消毒。所有与皮肤和粘膜接触的器械和物品必须符合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买消毒产品时,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证明或加盖原持有人印章的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在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和敷料处置工作前后要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和敷料操作要按照清洗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的顺序进行,感染敷料要放入黄色防渗漏污物袋中,及时焚烧。

七、排放的废污水和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的车辆、工具及其被污染的物品,应当随时消毒。

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村卫生室门诊服务(急诊和家访)系统

1,热情接待患者,态度和蔼,随叫随到,缩短等待时间。

2、急诊患者优先就诊,门诊患者(包括急诊、家访)应登记简要病史和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危重病人应该立即抢救。

3、急诊患者应尽快做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需要转诊的要及时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于需要出诊的患者,及时出诊,认真负责。探视箱必须配备实用的医疗设备,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处方系统

1.处方是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制作,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配制、核对,作为药品调配凭证的医疗用文件。

二、处方药必须由医生销售、调配和使用。医生处方和药学专业人员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三、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场所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或被撤销、吊销执业证书、处方权被取消。

五、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说明药物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六、本处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打印处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打印纸应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用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必须注明原因。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凭医生处方调剂处方药,不得凭医生处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一认真核对处方的前言、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不规范或合法性无法判断的处方不得调整。

十一、处方由调剂、销售处方药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限届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后,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

一、处方中记载的患者一般事项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药师不得编制自己的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用语。

年龄必须足够逼真,婴儿写日、月年龄。必要时,婴儿应表明自己的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药。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物必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物。

七、中药方剂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在药品背面和上方注明发药和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对药品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写在药品名称前。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时,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字。

九、为了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处方,医生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处方空白处后应画一条斜线,以示处方已完成。

11.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必须与药学部留样备查的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管理系统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所)提供孕妇消息,以便及时做好孕期保健卡。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到乡镇医院就诊。

3、配合乡镇卫生院(所)做好妇女病的诊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卫生知识。

5、做好0-7岁儿童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工作。

村卫生室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品账册、物资账册,建立和管理现金往来账,及时填写各类账册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开管理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帐相符,每月必须核对一次。

4、服务收费规范,药品明码标价公示,有收费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收支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