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的商标风波

在综艺圈人气爆棚的《非诚勿扰》,居然在深圳中院摔得很重。江苏卫视这个金牌节目,一出来就打破了湖南芒果TV对综艺节目的垄断,连续多年牢牢占据全国综艺排行榜前两名。其超高的人气也让该节目成为中国电视行业第一个入选哈佛商学院教材的案例。但是,知名度和成绩并不能阻止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使用《非诚勿扰》的栏目名称。终审判决意味着从判决之日起,孟爷爷不能向观众宣布这一期的开始。

这个故事当然很有趣。

保持?不是_不是_?金阿欢先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权之路

本案一审原告持有45号婚介、婚姻介绍所等指定物品?不是_不是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阿焕先生介绍,他是在2009年参照电影海报繁体字申请注册的,当时电影《非诚勿扰》正在热播。不是_不是_?商标。金先生在2010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创办了网站非诚勿扰,号称国内首家婚恋连锁实体。当你迅速开始自己的创业计划,准备做大做强品牌的时候,烦恼随之而来?原因是什么?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收视率持续上升?。

温州永嘉的金老师,一年非诚勿扰都没提韩束品牌砸的5亿元冠名费。相反,你怎么看?非诚勿扰?严重制约了品牌的运作和招商引资的向前发展。金先生生气地想吗?不了解真实情况的人还认为他们公司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声进行商业活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拿起了法律武器?。

不管金先生是不是在冒用“非诚勿扰”的名义,金先生的维权之路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2012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引发媒体跟进后,金先生悄然撤诉,转而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仍未能支持原告。一审败诉后,金先生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奇迹二审胜诉。

江苏电视台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刚刚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深圳中院认为,在判断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时,不仅要考虑《非诚勿扰》的电视播出形式,还要考虑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从而客观判断两者的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从目的、内容、方式、服务对象来看,电视节目《非诚勿扰》都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与7199523号上诉人有何不同?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服务项目?交友介绍结婚?同样的,还有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和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与被上诉人有错误的理解和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在本(2015)第927号判决中,深圳中院撤销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进行广告宣传、注册筛选、后续服务等侵犯金阿欢注册商标的行为。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书用一系列法律术语表达了一种看似严密的形式逻辑。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二审判决有两个关键词,混淆和反向混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通论,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换句话说,消费者不混淆就不存在商标侵权。反向混淆并没有听起来那么神秘。实际上是指未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为后来使用该商标的品牌或市场的成功,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属于侵权人而非商标注册人。反向混淆与混淆的唯一区别在于消费者是将被告使用的商标误认为原告的商标,还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误认为被告。

商标必须在特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可分为45类。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别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并存,可以独立注册。混淆和反向混淆有一个相同的前提,即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类别。江苏卫视诉称,《非诚勿扰》节目属于华谊兄弟授权的娱乐及节目制作类注册商标41。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来看,“非诚勿扰”属于原告一审指定的第45类注册商标?交友介绍结婚?然后推翻南山区法院?虽然《非诚勿扰》这个电视节目和约会有关,但它仍然是一个电视节目。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两个节目没有具体联系,不容易混淆公众。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服务)?一审判决。

但据深圳中院分析,终审判决有误。

深圳中院既然认为在确定商标类别时应当考虑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就不应当认为《非诚勿扰》这个节目属于婚介服务,而应当明确承认《非诚勿扰》的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过婚介来制作节目。无论《非诚勿扰》的相亲现场有多热烈,嘉宾都不是节目的用户。《勿扰》的使用者是观众,嘉宾只是随机的表演者或参与节目的道具。不管是主持人还是嘉宾,其实都是在* * *里表演同一个节目。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和魔术师、助手没什么区别。

把节目的具体内容和节目的服务类别混在一起,还会产生更多奇怪的现象,比如下面这种:

“鉴宝”属于35类拍卖还是为他人出售?

国家地理,它属于第39类旅行安排吗?

跑男属于41类组织教育类或娱乐类比赛吗?

百家讲坛属于41教育类吗?

《舌尖上的中国》属于第43类吗?

“养生堂”是否属于44医门诊服务?

法律报告是否属于第45类法律服务?

今日军事?它属于哪一种?

《非诚勿扰》商标是否属于45种婚介服务、41种节目制作服务甚至第38种电视播出服务,取决于相关消费者/用户。只有从相关消费者的习惯和认知来判断,才能对商家评价的范畴做出正确的结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了解程度综合判断?。消费者是商标的最终使用者,我国《商标法》第一条也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之前。如果法官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消费者的认知之上,判决必然是相反的。以《非诚勿扰》商标二审判决为例,深圳中院如何让那些结婚几十年的大叔大妈们相信,他们全家在电视上每期看《非诚勿扰》的时候不是在看节目而是在参加征婚介绍?

将娱乐节目与婚介服务混合在一起,就像是咖啡和啤酒的奇怪混搭。这种混搭的结果,对于一个经过观众检验的优秀节目来说是灾难,对于商标法的适用来说是悲剧。我们可能以为自己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忽略了对抢注的纵容,对权利无原则地扩大到莫须有的边界。

太阳照常升起,即使你把太阳注册成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