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找不到养父母的,提交的材料包括: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处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其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其中,查找不到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养父或者养母结婚的证明。登记机关可以对收养人出具的儿童声明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