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有什么要求?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人工繁殖:
1,梅花鹿
2.马鹿
3.鸵鸟
4.瑞亚
5.东方大乌龟
6.尼罗鳄
7.鳄鱼
8.暹罗鳄
9.虎纹蛙
二、人工繁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1.在保证遗传多样性、防止近亲繁殖和跨地区/群体远缘杂交的条件下,人工繁殖群体可以反哺野生群体。
2.对于极度濒危、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即将灭绝的野生物种,人工繁殖可以防止该物种完全灭绝,并为野生种群的重新引入提供条件。
3.人工繁殖种群性状稳定,可以根据目的培育各种性状,且处于可控的人工繁殖环境中,疫病风险低,因此成熟的人工繁殖种群通常在商业贸易上比野生种群更有优势,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对野生种群的需求。
4.人工繁育可以在不破坏野生种群的情况下,研究待保护物种的生理特性,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保护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以物种保护为目的,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人工繁殖。人工饲养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取得人工饲养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后代种源,并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资料。为保护物种,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殖后代,是指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个体及其父母也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后代。
第二十六条人工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和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生种群资源,保证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健康的生存和繁殖条件,有与其饲养目的、种类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技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饲养、公共展览、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志,确保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专用标志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出售或者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的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